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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民政局关于特殊老年人群体优先入住养老机构的公告

索引号 230883民政局1260202513684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机构 民政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08-14 成文日期 2025-08-14 14:08
生效日期 2025-08-14 14:08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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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群体照护服务需求难题,切实推进我市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5〕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抚远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整合、政策引导、自愿申请、精准实施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切实解决我市养老事业发展中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与经济保障无法匹配的难题,达到“照护一个人,解放一家人,温暖一群人”的目标,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本方案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抚远市户籍的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其中:

1.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2.高龄老年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后续如上级调整救助对象范围,我市将根据要求适时调整。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1.服务标准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完全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以及“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可参照且不得超过抚远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为1700元/月。后续如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集中照护服务标准相应调整。

(2)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中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抚远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半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为1650元/月。后续如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半护理照料标准,集中照护服务标准相应调整。

2.补助标准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抚远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完善工作流程

1.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的确定

承接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需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2)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

(3)具备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民政部门按要求分类统计辖区具备承接集中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名单,会同按照照护服务标准(全护理、半护理)明确服务价格,审核后,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示养老机构名单及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后续据实进行动态调整,协助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入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2.符合集中照护条件对象的确定

按照自愿入住原则,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或已入住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结果确定补助对象名单。

以下范围可免予评估,申请后直接纳入补助对象名单: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高龄老年人;

(2)“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3)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享受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含半失能护理补贴)的老年人。

(四)补助资金申请与发放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养老服务协议;

②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

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交残疾证、户口簿。

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应于当月25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作出予以补助决定的,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已享受补助资金满一个月后,因保障对象死亡、经动态调整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因自愿退出集中照护服务保障范围的,若入住时长不满15天,不计发补助,若入住时长超过15天且不满一个月,按半个月补助计发。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补助决定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

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时限,原则上以黑龙江省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数据月生成台账日期(每月25日)为准。如该日期发生调整,则相应进行同步调整。

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做好审核把关。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程序,并在审核确认同意后,告知、指导救助对象及时、准确提供代理金融机构账户信息,依托“一卡通”平台按月将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直接由国库支付到补助对象账户,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拨付安全、及时高效。

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金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算,之前的不予补发。

(五)补助对象及额度动态管理

已纳入集中照护服务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实际入住情况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每月数据比对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对补助额度需要调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决定,补助资金按照调整后的额度重新核算发放;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同时告知老年人及所在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妥善管理补助对象入住档案。

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六)实施养老机构绩效补助

民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应涵盖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对全年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绩效补助。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补贴,且年度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抚远市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当年度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绩效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救助方向)列支。

三、强化监管

(一)强化补助对象核验

民政部门要每月开展集中照护对象数据常态化比对工作,定期对补助对象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否真实入住、补助标准与失能等级是否相符等情况开展核查。对核查中发现存在不再继续入住、未实际入住、长期间断性入住及入住对象已去世但仍在入住对象名单等相关问题的要及时整改,确保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发放准确。对获得补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二)强化服务质量监管

民政部门要结合职责适时开展监督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补助对象入住后,要做到人、机构、床位等一一对应,完成排他性识别。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收住机构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民政部门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绩效考核协议》,并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1.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发放绩效补助;

2.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要责成养老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移出名单;

3.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及时移出名单。

(三)强化资金安全监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补助资金申请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补助对象入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所产生的集中照护服务费用和对承接收住补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严禁用于其他用途。民政部门要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把该项工作当成民生大事,作为推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兜底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系统推进。

(二)精准排摸,保障优先。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在本辖区内开展集中照护对象精准排摸工作,做好养老机构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养老机构应优先保障解决全市有集中照护服务意愿的低保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入院照护服务。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的养老机构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

(2)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要加强系统内各科室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同时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动态调整工作。

(三)正确引导,营造氛围。民政局、乡镇(党工委)要多种形式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相关政策的宣讲,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强化动员措施,精心制作宣传手册,组织乡镇(党工委)、村(社区)干部、志愿者等力量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家庭开展宣传动员。对日常入户开展探访关爱、低保年度核查等工作中发现有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主动加强宣传动员,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做好组织入住养老机构工作,做到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政策宣传、入住动员全覆盖、无遗漏。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方案随即动态调整。

附件下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附件.docx


监审:刘德源

审核:刘永健

编辑: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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